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6月27日9:30
开庭地点:万源市人民法院官渡人民法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员:卢玲
书记员:邓炳坤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诉被告胡定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审:原告是否到庭?什么原因?
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
住所地:万源市官渡镇思源路170号。
负责人:肖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详(一般授权),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特别授权),女,生于1988年9月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系该支行工作人员。
审:被告是否到庭?什么原因?
被告:胡定容,女,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章清(一般授权),四川省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原告,你对被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原告今天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及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卢玲独任审理,书记员邓炳坤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原、被告是否收到本院向你们发放的《诉讼须知》?
原代:收到。
被代:收到。
{审: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在《诉讼须知》中已明确交代清楚,庭审中不再交代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审:下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3、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有相互辩论的权利;4、双方当事人均有请求法院调解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3、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必须履行。对以上权利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代: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详见卷宗)
中间过程略
审: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代:被告之前不知情卖房问题不代表后面新房主不会告知被告这个事情。
审: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鉴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本院组织调解,由于时间关系,本庭不当庭组织调解,庭后再组织调解。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代: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诉被告胡定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