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关注司法活动的热情越来越高涨,新闻媒体的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更为民意的恣意表达提供了一个更为宽阔的舞台。一方面表现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体现出民主程度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民意的非理性特点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就产生了民意与司法公正在某种层面的冲突,在以司法公正为指引的审判活动中,有时却因民意的干预而阻碍司法的正常实施。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如何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正确对待民意、引导民意,是处于社会转型期背景下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今司法改革方向的题中之义。本文拟将对民意及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实现民意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一、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民意及其特点
民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它是一切社会机制赖以运行的基础,体现的是民众的价值偏好和利益平衡。[1]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民意是一种大众诉求,是民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社会价值所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这种诉求表现为对公平、正义,善恶、对错最朴素的认识,往往夹杂着道德要求,从司法应然角度对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做出评价。[2]其次,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由于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的不同及对个案的情感体验不同,多数情况下,民意并不是通过理性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常会出现基于内心的主观认识和舆论媒体的导向,出现非理性的情形。再次,民意无法进行量化,在具体案件的评价中,无法对民意进行量化,谁也不能将民意量化处理,只能用 “民愤很大”、“民愤极大”等模糊的概念来评价,让人难以确定。
(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民意通过媒体舆论来表现,而舆论所报道的事实往往经过媒体自身的主观筛选,不可避免地带有媒体的主观色彩,具有一定价值、道德倾向。多数网民在没有全面了解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凭着个人好恶来对案件作简单判断,显然有失偏颇,更不能代表公共意志。[3]民意不管是通过网络还是通过其他媒体等反映出来的价值评价,均不应该影响司法的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在一些案件中,舆论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态度耐人寻味。例如,孙伟铭在肇事后,惨烈的现场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在加之无证、醉酒驾驶等情节,一时民意激愤,强烈呼吁重处之,但令人惊奇的是在一审宣判后,随着孙伟铭老父亲孙林声泪俱下的诉说、经济补偿的到位甚至是孙伟铭个人奋斗史的披露,媒体又开始淡化孙伟铭的过错,转而大肆渲染孙林的困难、孙伟铭以前是如何的善良,舆论又是一番大肆宣扬、民意就开始强烈呼吁刀下留人。在全社会涌动澎湃的民意中,我们不难发现相对于政治、文化等其他领域,公众对于司法领域格外关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民意关注司法公正是由司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终局性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深度关切。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是最后权利救济方式。[4]司法审判与公众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公众都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寄予了厚望,关系着普通人的命运变化。因此,司法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其次,司法权的程序性严格,有着独特的程序公正,我国诉讼法、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程序,对诉讼程序的参与者产生了明确的约束,也就避免了程序的不公与预防司法的腐败。相对于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对于司法权的运行感觉更加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司法审判的操作性和确定性较强,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问题,只要具备基本的善恶对错判断常识,有能力对其进行评判,就可以发表观点。
2. 公众关注司法公正是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司法个案涉及的多是与公众生活相关的部分,对涉及广泛利益的个案讨论逐步成为公众表达对社会秩序、利益分配诉求的便捷方式。正如诺内特所言:“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5]
3. 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确立,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在我国3O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正式把法治作为国家的宪政目标。中共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民意识,强调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对其政治权利的保障凸显了其对民意的尊重和回应,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参与提供了信心和动力。
(三)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内在一致性
司法公正,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现代司法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公正。民意和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民意代表了实现民主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公正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两者的实质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都是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力或权利。“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表达意见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宪法》第41条关于批评建议权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6]批评建议权就是民意的法律渊源,因此民意所体现的权利在我国是具有宪法地位的权利。从本质上讲,司法是人民赋予法院以权力,因此人民的一项重大职责是监督审判权用以实现司法公正,从而实现追求正义的目的,这就是民意的价值所在。
二、民意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由于民意既有正当性,又有非理性、不能量化的模糊性的特点,所以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也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意可以对司法公正进行有效的监督,但有时民意也会干预司法。[7]例如,佘祥林案件就非常明显的表现出民意的这两方面影响。在 “佘祥林杀妻案”发生时, 当地群众群情激愤,要求严惩 “杀人凶手” 佘祥林, 二审期间,“受害人”家属组团上访并组织了220 名当地群众联名签名上书要求对佘祥林从速处决。加之,当地媒体对事件进行了全面的报道,言之凿凿要求立即严惩凶杀,上级领导限期破案的严令,给办案人员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对于案件的审理,本应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疑罪从无,无罪释放。但佘祥林被“疑罪轻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15年,来消解激起的巨大民愤。而当佘祥林的妻子重新出现后,全国各地的媒体又铺天盖地进行报道,全国人民密切关注案件的进程,佘祥林在最短的时间内被无罪释放并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佘祥林遭遇十分明显地体现了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双刃作用。
(一)民意对于司法公正正面的影响
1. 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法官作为一个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审判中并不能完全还原所案件所有情形,诉讼规则要求法官按照逻辑推理在一定时效内必须做出一个无限接近案发事实的裁判,以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但是很多个案,如果仅仅在法庭内解决,有可能遗漏很多法律的真实。如果案件经过报道,形成舆论,形成民意,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这样,就会因此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这样有利于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人肉搜索”的惊人效果,都真正让我们看到了民众巨大的力量。
2. 对司法活动的广泛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民意可以看作是司法公开所带来的副产品,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确保司法的阳光运行,这种 “阳光下的司法”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言之,民意可以对防止法官枉法裁判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这样也有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
3. 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现在很多案件一旦公布于众,由于民意的围观,网络的沸腾,会引起了更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某些问题最终得以通过修改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彻底解决,同时也完善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直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例如,孙志刚案件,以血的代价,换来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
4. 民意可以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之外的缺陷,确保司法决策的科学性。现代司法已经逐渐演变成一种精英司法,容易使得司法审判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认知、判定过程,也就是所说的法官坐堂办案。按照常理,无论法律规定如何详尽,法官经验如何丰富,也都难以应对变化多端的复杂社会。民意则不同,它集中了众人的智慧,经过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并且不局限于僵硬的法律,凝聚了公众朴素的道德观,在一定程度比法官的个人判断更可信赖,同时也更具有符合人性的合理性。
(二)民意对于司法公正负面的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意也不例外。如果,过分重视民意在司法决策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盲从民意同样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民意对待决案件的关注,都有可能造成对案件的过多干预,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屈服于大众的意见,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影响了司法独立,最终的结果是在民意的幌子下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虚假的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更加消极。民意可能是自发的,也可能是被刻意引发的。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他们很难直接了解、占有第一手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他们大多是在媒体提供的事实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这就为媒体利用甚至操纵民意提供了机会。媒体可能利用公众的从众心理,进行误导性的报道造成民意发生很大的偏差,这时的民意已经被扭曲,它包含了特定主体的利益需求,对司法审判易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实现民意与司法公正良性互动的思考
(一)妥善处理当事人意愿与民意的关系。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所追求的是所涉案件中的具体利益,法官固然要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将当事人的诉求作为畅通民意的一种重要途径,善于从当事人诉求中认识和发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不能把当事人的诉求简单地当成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具体利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实现当事人意愿与民意的有机统一。
(二)妥善处理静态的法律与动态的民意的关系。法条是固定的,法律因而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这不意味着法条的僵化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适用具有了新需求和新期待,产生了新的民意,即便法条本身未变,司法却可以与时俱进地对于法条进行解释。 在法律原则和法理的范畴内,赋予法条其更加符合民意和时代要求的释义。例如,由于醉酒驾车的社会危害性与日俱增,民众对于醉酒驾车反映强烈。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民意的背向,将酒驾入刑,在刑法相应条款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及时改变法律适用方向,就是及时顺应了民意,满足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也符合司法规律。
(三)借助民意,积极运用民意的导向作用。法律体现的是一般正义,能够普遍地适用于其所调整的典型情况。但由于法律规定自身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在适用于具体行为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创造性。将具有普适性的一般正义转化为具体案件中的个别正义,需要法官的经验智慧。即要求法官运用针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经验规则和法律技术来操作,通过专业知识寻找和适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和争议的方法。在个别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法官常常借助民意,积极运用民意的导向作用。
(四)完善立法民意收集制度和司法民意吸纳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关注民意,尊重民意是科学立法的本质要求。立法广泛征求民意,最终制定公布的法律以民意归向为标准,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应该具有的内容。在我国,立法过程一直在努力地进行民意收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政治协商会议都是为了更为广泛和有效的收集民意。因此,应该完善立法民意收集制度。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充分发挥网络倾听民意的作用,把网络作为收集民意的主要工具,促进立法活动广泛收集网络民意。在司法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意制度化的初衷得以实现,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为避免非法律专业人士的陪审员在法律适用上对法官的影响,可以借鉴西方陪审制度的优点,明确陪审人员与法官之间的职能分工。[8]在审理案件时,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裁定,而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司法公正与民意诉求之间的桥梁作用。
(五)正确引导民意,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区分理性的民意和非理性的大众情绪。避免使司法受影响,自觉抵制非理性的情绪。由于民意的局限性,公众的意见很容易受到某些因素的误导,因此,对民意加以正确的引导是必须的。当然,这种引导并不意味着只接受官方认为是“好”的意见,如果设置某种 “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所剩无几。应该进行柔性的、科学的引导,即“将民众的意见导入理想的程序装置,让民众在交涉过程中形成共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如果没有一个制度通道应对,民众的不满就会从非正式的渠道去宣泄。”[9]具体说来,首先应该建立起透明的公开机制,让司法机关与民意能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让群众能清楚的了解到案件的信息;其次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影响较大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布到网络上去,以使关注该案件的民众能够看到有关审理的说理内容,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此外,在保证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对能够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行更为公开的审判,将法院的庭审进行网络直播,力求进一步做到公开、公正。
(六)提高民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法素养。民意与司法产生分歧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普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法定规则缺乏了解和认知。因此,正确引导和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理解司法裁判的逻辑,理解司法背后深厚的法理,进而避免民意与司法活动产生严重分歧。首先,侧重于普及审判公开等形式,使公众了解司法活动与社会习惯的差异;其次,切实提高社会普法教育的实效,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
(七)合理规范媒体报道建立司法与媚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过程公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群众对司法“暗箱操作”的怀疑,更好的树立起司法公正的权威。 与此同时,媒体的宣传效果也有助以促进司法公开,彰显司法公正。但媒体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以客观真实为基础,避免选择性报道,造成以偏概全和避重就轻。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媒体报道司法案件规则,全面规范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使新闻自由与司法权威性之间取得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非理性因素对司法的干扰。
[1] 王华来:《舆情研究概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2] 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吴丹红:《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人大建设》2008年第3期.
[4] 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5] 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7] 李振雨:《浅议司法过程中民意的力量》.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
[8]刘宪权:《民意、舆论与司法公正———刘宪权教授在复旦大学的演讲》.解放日报2012年1月8日版。
[9]孙笑侠, 熊静波:《判决与民意》. 《诉讼法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