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合同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5月21日15时17分
开庭地点:第二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玉林
审判员:杨斌远、罗霞
书记员:王曲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长: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高章均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高章均,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马俊举,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林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熊波,市场部经理,一般授权。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2:唐旭伟,网络项目部管理,一般授权。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2:中国移动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万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1:王兴宏,综合部主任,特别授权。汉族,住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2:范余,家庭业务管理员,特别授权。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审:原告,你对被告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1:无异议。
被2: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林、杨斌远、罗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玉林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曲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1:不申请。
被2: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
原:收到。
被1:收到。
被2:收到。
审: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在《诉讼须知》和《举证通知书》中予以告知,本庭将不再复述。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卷宗)。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请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1代熊:第一,2015年初万源分公司,我们是通过;第二,在整个的关于启动家庭宽带的指导意见上明确了我们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被告方,是有权制定整个合作的过程,并且在分成的比例是按照4%,并且是逐月支付。原告提到的金额60多万是在原告方一直不提供报送材料,是我们公司派人下来预估出来送审然后作为原告分成的依据,原告在诉讼中并没有提到在支付他的款项是有条件的,但是原告没有达到条件。并且我们已经支付了10多万的。我们这两个月也在不断支付,原告诉讼中提及的60多万,我们是在核算后,是双方签字确认了的,但是并不是说这就是最终的账目,因为是需要审计部门审计的。原告在投资这块上我们是没有过于的去纠结,我们是基于农村宽带的发展,所以这60多万相当于是我们认定原告的投资金额,后面加的这5万元,我们是有所怀疑的。其次就是给付原告投资利润,我们是按照利用价值来进行分成,但当原告方不能达到140的上限,我们合同上是约定可以让其分成,原告提出的投资29万并不是按照合同来设定的是按照合同的上限,其次就是维护费,都是我们公司出面维护的,线路这块是达到标准的前提下是先由原告方维护,16万元这一费用,被告方是无法按合同履行的。至于原告方所说没有拿到合同,合同上面签字是朱文祥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合同的签订人是朱文祥,并不是原告,原告应该履行委托才能参加庭审。
被1代唐:合同中的3.23是工程完工后要向我们提供竣工资料,但是原告完工后并没有提供。
被2代王:需要补充的就是第一我们是先建设再维护最后竣工,实际上现在原告还未将竣工结算资料交给我们,所以造成我们一直没法送审。金额方面的话因为一直未拿到竣工资料,是由原告与被告一起到现场核定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仅仅是送审的金额,最终金额是以送审之后的为准。
审: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
被2代范:没有。
审杨: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有争议的焦点:1、双方签订启动指导模式的合同内容;2、合同约定的主体是谁;3、合同履行后合同标的到底是多少;本案无争议的焦点:本案被告与本案的相对人双方启动建设模式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杨:现由被告方就合同的主体宣读证据。
审杨:原告,朱文祥是谁?
原:是我家属。
审陈:原告方是否需要查看该份合同。
审陈:原告方对该份合同有无质证意见?
原代:对该份证据,合同签订后一直未给原告方,朱文祥与原告是夫妻关系,所以可以二人随便谁都可以去。签字是朱文祥是事实。
审陈:朱文祥与原告方是什么关系?
原:夫妻关系,合同签字是朱文祥签的,因为我眼睛高度近视,所以开会这些都是我家属去的。确认书都是我签字的,交的起诉书也是我签字,前后五次到市公司找领导座谈都是我参与的。
审陈:根据被告方举证及原告方的意见,签订的合同不是原告方本人签订是由其妻子签订,通过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