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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宗现诉被告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图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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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5-30 11:09:5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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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社会保险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5月28日9时30分

开庭地点:万源市人民法院324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员:苟良荣

书记员:任媛媛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因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证明。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吴宗现诉被告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吴宗现,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春,万源市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住所地:万源市水田乡二村。

法定代表人:贾旭,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苟良荣独任审判,书记员任媛媛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

原代:收到。

被代:收到。

审: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在《诉讼须知》中已明确交代清楚,庭审中不再交代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其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略)。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宣读书面答辩状(略,详见卷宗),另外补充:原告起诉状内容有不实的地方,原告在2013年因公受伤后就没有工作了。

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有过一定的劳动关系,也因为劳动关系发生过仲裁、诉讼纠纷;本庭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长短?2、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是否给过?给到什么时候?3、诉讼时效的问题?原、被告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中间过程略)

 

 

审: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当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审:双方当事人有无最后陈诉意见?

原代:补充一点,仲裁委的调解书上并没有包含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同时中止劳动关系不代表解除劳动关系。

被代:调解协议上有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如果赔偿名目都列完了为什么还会有“等”,所以该协议是包含了所有相关费用名目,即包含了本案原告主张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用。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原告吴宗现诉被告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现在宣布休庭。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