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万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建设平安万源的思路,根据四川省高级法院“巩固、提升、创新、突破”的工作基调和“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的战略工作目标,按照万源市委建设“平安万源”和把万源打造成秦巴山区区域发展中心的发展定位要求,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对此,笔者针对2012-2013年该院刑事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该市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分布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拟客观有效地提出可行性、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一、刑事审判概况
2012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0件,审结128件,结案率98.46%。其中公诉案件121件,刑事自诉案件9件。2013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0件,审结116件,结案率89.23%。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件,调解结案10件,调解率达100%。
图表一:2012-2013年度该市各类高发类案件类型受案图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始终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做到突出重点,打击有力。其中审结抢劫案件14件23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审结强奸案件16件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2人;审结盗窃案件36件48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人。有效发挥了刑罚打击、预防、威慑犯罪的作用,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推进“平安万源”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加大重点工作保障力度,服务发展大局。该院对危害旧城改造、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等犯罪坚持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确保全市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如李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煽动并组织村民阻挠施工,致使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了该市旧城改造的工作秩序,该院立足中心工作,依法对李某某等两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实刑),保障了该市旧城改造顺利建设施工。被告人潘某某等7名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案,该院分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缓刑2人。判决结果宽严相济,对辖区非法开采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维护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良好秩序。该市曾家乡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有很多历史文物古迹,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大肆进行盗掘古墓葬,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该院在走访曾家乡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在对被告人刘某、于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的审理中,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等从严从重打击,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和一年有期徒刑,并将宣判地设在案发地,以案释法,达到扩大教育面的目的。该案宣判后,当地群众交口称赞此案的公开宣判效果好,不仅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更为烟霞山风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司法服务。该院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刑事审判,结合当地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毒禁赌”、打击“两抢一盗”等专项斗争和集中行动。对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和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进行重点打击。近两年来,该院共审结贩卖毒品案件14件16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并审结了该院有史以来的第一大毒品案件,该案涉案毒品高达56.51克。主犯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进行了公开宣判。同时将“禁毒宣传”活动与法院“六进”活动紧密结合,以本地区的学校、企业、乡镇、社区为主要地点开展“禁毒法制宣传周”系列活动,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例进行集中宣传,不断增强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为本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巩固反腐成果。近两年来,该院认真开展“打贪贿、护民心”专项审判活动,共受理贪污、受贿案件18件21人。该类案件主要涉及该市遭受“5.12”地震和“7.17”洪灾等系列自然灾害,国家对灾民住房进行救灾补助。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瞒报灾后损失的方法,套取国家救灾资金,贪污救灾款、索取灾民贿赂,牟取非法利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如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贪污案,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分别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文书和村委委员期间,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国家专项救灾资金的职务之便,在发放灾后重建资金过程中,在灾民尚未领取救灾款之前,利用帮忙领取资金的机会,向村民隐瞒救灾资金数额从而截取救灾款予以侵吞。该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有力地维护了政府公信、彰显了司法权威。又如某乡财政所工作人员李某某在担任副乡长期间,利用未收回的作废公章,在社会上到处以乡政府名义借支,高达100余万元,用于自己赌博、挥霍,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案的审理中,李某某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该院既做到了严惩犯罪分子,又做到了不引起群体事件发生。同时正确把握职务犯罪的处罚原则,严格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有效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五)高度重视未成年犯罪审理,寓教于审促成长。该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方针,成立了少年法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两年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件23人,判处缓刑的7人、管制3人、单处罚金3人,占处刑人数57%。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均对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和非监禁刑。比如,被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播放的,在该市城区内蒙面入室抢劫的被告人赖某某、蒲某某等五人抢劫一案,其中有三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主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走访和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社会成长经历并分析犯罪成因,在准确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其加大减轻处罚力度,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其监护人也对该院的判决表示认同,并感谢人民法院给了未成年被告人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该院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依托,采取深入学校、农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建立维权联系点,开展各种法制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2013年8月,该院深入曾家乡中心小学举行法制讲座,与学校领导、学生代表等进行座谈,共同探讨关于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强化刑事和解和附民案件调解,促进社会和谐。该院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努力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因民间琐事等因素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准确认定被告人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告人的教育引导,促使其知罪认错,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达到修复关系,化解矛盾的目的。对附带民事诉讼,把被告人主动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因素,力促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因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三轮摩托车违章载客,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深感后悔,积极筹措钱款,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6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院在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案发地罗文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几大高发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一)毒品类案件。2012—2013年,该院审结毒品案件共14件16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
图表二:该市近年来毒品案件受案图
该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以贩卖毒品罪为主,兼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毒品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涉案的大多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毒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作案手段也更加隐密。毒品贩卖大多采取分装零售的方式进行,一般都采用人毒分离方式藏匿毒品,导致证据搜集较为困难,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拒不认罪,甚至当庭翻供,造成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大。该市毒品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为:一是巨大的毒品市场和高额利润的诱惑,使贩毒人员铤而走险,导致毒品犯罪屡禁不止。二是以贩养吸现象普遍,吸毒成瘾人员虽多次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能维持毒品的吸食,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巨额利润。三是法制观念极为淡薄,多数毒品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毒品犯罪的危害认识程度不够,加上交友不慎易被人利用,威逼、利诱、唆使其走上吸毒、贩毒的恶性循环的犯罪道路。
(二)涉枪涉爆类案件。2012—2013年,该院审结涉枪涉爆类案件共20件22人。其中买卖枪支案1件3人,非法储存爆炸物案1件1人,制造枪支案2件2人,非法持有枪支案16件16人。
图表三:该市近年来涉枪涉爆类案件受案图
由于该市地处秦巴山区,生态良好。加之近年来退耕还林措施得力,生态环境更趋优良,一些乡镇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野生动物大量繁殖给该市农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农民的庄稼时常被野猪毁坏。一些农民为了保护庄稼,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用于打猎和驱赶野生动物。但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重罪范畴,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也可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在该市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是出于保护庄稼和自身安全的主观目的而触犯刑法,与主观恶性较大的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涉枪涉爆暴力犯罪存在明显区别。所以该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区别对待,但又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类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强奸类案件。2012—2013年,该院审结强奸案件共16件22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
图表四:该市近年来强奸类案件受案图
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16名被害人中,有8名农村留守妇女,有5名被害人具有精神障碍,2名被害人是幼女。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均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害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防范意识不够。二是被害人大多是农村留守妇女,部分且具有精神障碍,根本没有性防卫能力。三是被害人家庭教育缺失,监管不力,往往不能很好地对被害人进行监护和教育,使被告人有可趁之机实施犯罪行为。四是监护人监护不力,犯罪分子往往对年龄小的幼女施以小恩小惠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后还不敢泄露。从被告人来看,一是农村青壮年在家较少,对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无威慑力,实施犯罪容易得逞。二是当前一些不良网络、书籍、杂志等媒体充斥着大量暴力、凶杀、情色等不健康内容,一些自控能力较差的人在这类不良信息的误导下,其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发生严重扭曲。三是被告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与其犯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多数被告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四)职务类犯罪案件。2012—2013年,该院审结贪污、受贿类案件共18件,渎职类案件8件。
图表五:该市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受案图
从被告人的年龄来看,涉案人员大多以中青年(35-50岁)为主,近半数为基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从案件内容来看,体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嫌罪名仍以
图表六:该市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收案类型分布图
贪污受贿为主,占整个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9%。二是乡镇干部、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占较大比重。涉及村主任、村支书贪污受贿案件5件7人,涉及乡镇干部的贪污受贿案件6件6人,涉及乡镇干部渎职案件4件4人,占整个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7%。三是职务犯罪持续时间长,多次作案现象较常见。如该市某局原副局长李某某受贿案,利用其能为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并减免滞纳金和为企业认定工伤待遇的权力,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自2012年12月案发前,其先后八次收受贿赂款共计59000元,犯罪时间跨度长达三年。四是职务犯罪涉及的领域、行业越来越广。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及经济管理领域,近年来,逐渐向乡镇、种子站、畜牧站、中心校、卫生院等“清水衙门”扩展。五是贪污贿赂犯罪案窝案现象突出。如原万源市某局局长和两名副局长均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六是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该市对小城镇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村干部的管理权限也越来越大。比如该院在审理某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贪污等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采取的手段是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国家救灾资金的职务之便,夸大虚报灾后损失,套取国家救灾资金,在发放灾后重建救灾资金过程中,在灾民尚未领取救灾款之前,利用帮忙领取救灾资金的机会,隐瞒救灾资金数额,从而截取救灾款,据为己有。这集中反映了农村基层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等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四、对立足刑事审判、推进平安万源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的高度出发,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重点打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以及贪污、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犯罪,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该院将进一步提升庭审艺术,通过开庭审判,就案讲法,实现判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同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单位、企业、学校、乡镇,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三是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发现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社会治安的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和治理机制的司法建议。四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大量的潜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把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基层。
(二)加强农村维稳,保障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一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预防职能,坚持“严打”工作方针,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对各种侵害农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对违法侵占耕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乡村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对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案件,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坑农害农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依法惩处。二是积极开展平安村居建设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封建迷信、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对打击报复、横行乡里的村霸和其他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惩处,通过公开审理、举行宣判会等形式,扩大办案效果,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农村基层组织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关爱。对留守妇女儿童不仅要照顾她们的生活,还要对她们进行全方位的关心关爱。四是在全社会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伦理道德教育,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要开展普法宣传,建立农村书屋、活动室等,有组织性的长期开展健康有益的群众性自娱自乐活动,使人们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相结合,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宣传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网络监管、防范色情音像制品的传播,控制淫秽思想的漫延,净化社会环境。
(三)坚持审教结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一是始终秉承“教育为主”的原则,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有利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健全非监禁措施。对于犯罪性质一般、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罪犯,尽可能地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罚措施。二是健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帮教制度。注重庭前帮教,庭审前要初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原因和性格爱好,有针对性地帮助未成年罪犯走出思想误区;注重庭审帮教,开庭期间,注意语言分寸,把握审理氛围,查清案件事实,着重讯问原因,分析社会危害,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注重判后帮教,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配合监狱部门,帮助未成年罪犯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要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帮教作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帮教条件,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增强教育的感召力和实效性。三是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保护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其他部门沟通,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心理咨询机构的联系,在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辅导服务,由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专门的心理咨询及治疗,与未成年人沟通,帮助未成年罪犯纠正偏差行为,使得未成年罪犯的矫治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及实效性。
(四)坚持惩防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是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联系,推行量刑建议,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在认定事实及情节上加强内部审查力度,对量刑建议列举证据分析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刑罚的理由和不适用缓刑刑罚的理由。定期与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统一检、法关于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的认识。二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集中统一管理,把好收、支两条线,合理使用,在报帐和决算过程中,实行村委会集体审核,定期向村民公开;对救灾资金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实物补助为主,现金补助为辅,物资分户建帐,现金一户一折,分步支取使用”的原则加强管理,减少“中转”环节,缩短资金流转周期,防止资金层层“跑、冒、滴、漏”。三是要不断探索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对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救灾款物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救灾款物,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救灾款物,擅自改变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或擅自变卖救灾物资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快查、严办、重处,并予以曝,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