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不断上升蔓延之势,万源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并以案件审判为依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但禁毒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我院通过统计分析、查阅案卷、回访座谈等方式对2010年以来办理的毒品案件进行了调研,深入分析我市毒品犯罪现状,剖析毒品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思路和对策,以利于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好我市良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
一、我院近四年来审结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毒品案件35件40人,其中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我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以贩卖毒品罪为主,兼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等。
表1.万源法院近四年来毒品案件受案图
表2.:万源法院近四年来毒品案件类型表
二、我市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从审结的案件情况来看,我市毒品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涉案的大多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在已判决的39名毒品罪犯中,其职业结构以无业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高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且有低龄化的趋势,其中有3名未成年人。
(二)毒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作案手段也更加隐密。我市的毒品贩卖大多采取分装零售的方式进行,一般都采用人毒分离方式藏匿毒品,即少剂量、多批次的“蚂蚁搬家式”贩毒,从而导致证据搜集较为困难,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拒不认罪,甚至当庭翻供,造成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大。比如,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侦查机关将其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冰毒仅0.23克,但随后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藏匿于其弟弟家的冰毒高达45.75克。
(三)涉案罪名集中,涉案毒品主要以冰毒为主,但已经开始出现新型毒品。我院审结的35件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毒品罪为32件,占案件总数的91%。2010年以来,我市查获的毒品主要以冰毒、海洛因为主,但摇头丸、麻古等新型毒品已经开始出现。比如,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冰毒13.94克和新型毒品麻古0.91克。
(四)“以贩养吸”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接受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难以承受,为了能维持毒品的吸食,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贩毒获取巨额利润后,以贩养吸。据统计,以贩养吸的犯罪人员占毒品犯罪人员总数的80%以上。
(五)涉案毒品数量呈上升趋势。虽然我市毒品犯罪数量总体上偏小,但是近年来已经出现大数量的毒品犯罪案件。比如,我院于2013年审结了有史以来的第一大毒品案件,该案涉案毒品高达56.51克,主犯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也高达45.98克,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六)毒品犯罪造成的危害不断增大,由毒品衍生的其他犯罪不断增多。一是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瘾性,极易导致吸毒人员道德泯灭,完全不顾家庭、社会责任。因为贪图一时享乐导致家庭破灭、妻离子散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被告人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其母亲年老多病,孩子刚满周岁,本人又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因为毒品被完全摧毁。二是毒品引发其他多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比如,被告人杜某某敲诈勒索案,其就是因为想获得几百元的毒资而敲诈勒索他人。被告人王某某强奸案,其因为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乱窜至一居民住户家将被害人强奸。被告人桂某某贩卖毒品案,其为了发展购买对象,竟然引诱两名未成年女学生吸毒,考虑上述恶劣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正确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分析
(一)正确界定毒品概念,是进行毒品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毒品,是指被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判断是否是毒品的依据在于查阅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制定的毒品名录中是否含有该物质。据此,在查办毒品犯罪案件中,首先是先将涉案的物质进行属性鉴定,如果属于毒品名录上的物质,就应肯定该物质的毒品性质。
(二)科学认定毒品犯罪之主观故意。由于毒品犯罪行为方式的隐蔽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行为人被查获后,对其毒品犯罪行为百般抵赖,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甚至全程保持沉默相当于零口供。因此,科学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就成为毒品犯罪认定中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一是采取直接证明方法,即通过行为人的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直接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仍然实施犯罪。二是利用推定来进行证明,即利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知其对毒品具有主观明知,从而判断其存在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比如,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予以了明确。该纪要认为,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规定了多种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比如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等等情形。但是,对行为人进行主观上推定必须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证据进行反证予以推翻。
(三)厘清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毒品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犯罪,在实践中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一般都处于犯罪未遂状态。对此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来区分,就可能使得多数毒品犯罪无法认定为既遂,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一般不区分既遂、未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仍应认定为未遂,如贩卖假毒品、对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尚未进入交易现场的买方,应当认定为未遂。
(四)特情引诱犯罪问题。采取特情介入或其他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案件,是国内外缉毒工作的通常做法。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因特情手段使用不当从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存在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对于持毒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的,侦查机关采取特情介入、接触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意引诱,直接依法处理。二是行为人本无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罪意图,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一般应对其从轻处罚。三是数量引诱的情形,即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较小数量的毒品犯罪犯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较大数量的毒品犯罪,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从轻处罚。
(五)毒品犯罪中认定自首、立功等问题。司法机关在严惩毒品犯罪的的同时,还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如自首、立功,或者从犯、帮助犯、胁从犯等,应当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正确处理毒品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以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四、有效遏制毒品案件高发态势的几点对策
(一)持续加强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力度。鉴于当前毒品犯罪案件隐蔽性、复杂性等突出特点,公检法三家应充分发挥政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针对毒品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以达到不枉不纵、正确认定毒品犯罪的目的。就公安机关而言,应当对辖区比如酒吧、KTV、宾馆等重点场所进行网格化管理,对管控信息数据库上的吸毒人员进行动态化监管,对以贩养吸人员进行全程式掌控,对不同毒品犯罪案件应采取不同的侦查手段。一是针对确属以贩养吸人员的零包贩卖犯罪行为,除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外,应重点搜集相关吸毒人员的证言以证实其曾经是否有“多人多次贩毒”等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针对数量大的毒品交易,应多渠道收集情报线索,充分运用技侦手段,从而选择最佳破案时机,力争人赃并获,获取直接物证如毒品等犯罪证据。就检察机关而言,应以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为依托,对涉毒大案要案要坚持提前介入,正确引导侦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做到快捕、快诉。就审判机关而言,应当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严惩毒品犯罪。对毒品再犯、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要重点予以惩处。此外,还应充分运用财产刑的规制手段,如能够确认系作案工具、毒赃毒资的物品或者资金,一律及时予以查封、扣押进而上缴国库,彻底斩断毒品犯罪分子的资金链条。
(二)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的全社会联动工作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管控体系, 坚持把重点涉毒人员的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键基点,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监控帮教工作。对辖区内的涉毒人员建立档卡, 及时掌握重点人群的动态情况。采取司法所、社区民警、村(居)委会、亲属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监控和帮教方式, 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二是司法机关应当与文化、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对在处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宾馆、娱乐场所涉毒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以利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净化和改善社区文化环境,对涉毒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涉毒场所的经营者明知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吸毒而予以容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针对现代社会物流方式的多样化,要加强与车站、快递公司等之间的沟通,切实加强物品流通环节的检查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邮寄前开包检查核对制度、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查验制度,严防毒品通过物流新方式流入我市。四是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的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用人单位管理, 让流动人口融入社区、参与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和社区,应当深入调查,及时摸清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实行辖区房屋租赁简明信息登记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远离毒品、珍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善于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包括政务网、官方微博、微信的宣传辐射作用,加强社会公共对毒品危害性和禁毒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公众的禁毒意识,提倡禁毒工作全民参与理念,鼓励群众一旦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以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二是司法机关要着力发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宣传导向作用,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应组织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审判活动,重点针对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宣传禁毒法律知识,努力减少新增吸毒人员数量,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三是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措施。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其获得医疗戒毒的机会,降低此类人员的复吸率,积极督促其家庭切实履行家庭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