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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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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述清 万正强  发布时间:2015-07-30 10:45:17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昔日突飞猛进的高增长经济已经逐渐逝去泡沫,正规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查更为严格、复杂的现实刺激民间经济愈加活跃,自然人参与的借贷行为快速增长,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化、运行不规范、诚信度的缺失以及借款人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等原因,致使大量纠纷产生,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使得此类案件的审理、执行遇到诸多问题,给本已不堪重负的法院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对此,笔者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所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概况进行统计,分析当前我市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特点、其产生原因,从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分析

所谓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包括了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私募基金等形式。它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一)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7件,结案363件 ,其中判决59件,缺席判决51件,撤诉71件,调解233件,案件标的额2384.86万元。2014年新收案件384件,结案381件,其中判决71件,缺席判决56件,撤诉81件,调解229件,案件标的额4465.98万元。2015年一季度新收案件86件,结案66件,其中判决16件,缺席判决11件,撤诉24件,调解26件,调解率76.19%,案件标的额1256.75万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逐年增加,案件标的额增速较大,调解、撤诉结案占审结案件绝大比例(见表一、表二、表三)。

表一  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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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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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民间借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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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案件审理情况 

笔者统计了我院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3月301件执行的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基本数量及标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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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数据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民间借贷类案件执行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受理案件数量稳中有增,受理标的额、未到位标的额剧增,不论是到位标的还是未到位标的,近年来都呈井喷的趋势。

二是每案平均标的较大,执行难度增大,实际到位难。据统计,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间平均每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7万元,而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平均每案申请执行标的已达11.05万元,到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更是巨增至每案30.34万元。

三是借贷程序过于简单,未能有效规避风险。发生民间借贷的双方,大多数是“知根知底”的亲友,出借人凭据借款人的“信用”而发放借款,未进行有效的财产担保。进行诉讼时,有效证据多数只有借条等借款凭据,而这些证据往往还因为缺漏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等重要因素而产生瑕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部分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理,实际进行发放“高利贷”的活动。因为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甚至简陋,能满足借款人短时间内获取资金的要求,部分出借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使借款人出具高出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借款人额外支付的金钱实际上应当算作“高利贷”借贷。这部分案件,出借人未充分了解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未进行担保或者担保不合规定,导致执行困难。

一、  案件审理难点与障碍

(一)民事方面 

1.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放款耗时较长,手续十分复杂,并且需要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是有实力的担保人进行担保,贷款人一般很难贷到款。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因此民间贷款市场日益扩大,相应的纠纷日益增加。

2.民间资本日益增多,公民的投资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投资渠道不畅,相比股市楼市及其他企业等方面的投资,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操作简便,相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来说,民间借贷利润高,于是受利益驱使,出借人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最终导致本金与利息均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诉至法院,引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产生。如常在我院进行诉讼的罗某常年以出借其存款给他人而收取利息为生。

3.诚信度的缺失,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重要原因。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明知自己没能偿还能力,而恶意借款,还有的借款人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也有一部分借款人生意失败,而无能力还款。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或不见踪影,引发诉讼,使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就算审理结束,执行程序也难以进行。如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其朋友借款达50多万元。

4.公民防范风险意识不高。许多当事人是基于亲情或友情产生的信任将钱出借给借款人,往往只是要求借款人书写个借据或欠条,并且借据或欠条的书写也不规范,更别提正规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对利息的约定也不明确,有的未约定利息,有的口头约定利息,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致使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不足额还款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本院受理的陈某系列案件中,大多数原告均系被告陈某的亲朋好友,且均只有一张借据作为主要证据,并没有正规的合同或协议对其债权予以保证。

(二)执行方面 

从客观上讲:

1.经济下行导致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经济下滑的因素,很多被执行人尤其是基础工程开发公司财政状况不良,履行能力下降。民间借贷类案件都是涉及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直接往来,申请人索债意愿极为强烈,除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外,自身也在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早已自动或者被迫履行,因而即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也很难收到效果,导致未到位标的数额一直居高不下。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情况增多,法院穷尽手段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我院所在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是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外出务工人数众多。不少被执行人面临个人经济危机的时候往往选择外出务工,一是缓解自己经济状况,二是躲避法院执行。这类情况使得法院很难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即便是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务工地线索,法院也难以抽调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形成死案、积案。

3.当事人众多的系列案件增多,且情况极端复杂。部分被执行人人缺乏商业头脑,进行投资创业时事先不进行周密调查,形成预案。在投资时,资金缺口逐渐增大而又难以脱身,以致东拼西凑,四处拆借资金。比如我院目前正在执行的“皇朝大酒店”系列执行案与“石窝大酒店”系列执行案件两案,二被执行人均是四处通过邻里、亲戚、朋友借款创业,每案债权人均多达百人,但最后投资失利,资不抵债,形成系列案件。前者目前下落不明,后者自尽。如果仅对余下的资产进行处置,那么众多债权人的受偿率不足20%。这类案件的执行,过程复杂而且漫长,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程序瑕疵。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还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4.被执行人对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反悔,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在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类案件的执行中,经执行人员的大量工作,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缓解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但一些被执行人部分还款后反悔,导致申请人恢复执行,法院又恢复立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5.抵押行为存在瑕疵。部分案件中,尽管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进行了抵押,但抵押物权属不明,或是一物多抵。这类案件抵押物大多是被执行人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汽车、房屋等财产。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发现抵押物移交给第三人的情况较多,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处理第三人的异议。同时,我院地处山区,存在大量“小产权房”等不规范的资产,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利用这类资产进行抵押,导致法院无法采取查控手段,拍卖、变卖存在障碍。

6.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规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甚至在案件进入诉讼前,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执行人员通过观察其衣食住行怀疑其有履行能力,但现有证据无法进行证实,导致执行不能,使得申请人意见极大,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和法律尊严的丧失。

7.政策性变化导致案件增多。我市属于矿产资源较多的山区,过去因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煤炭、硅铁等矿产资源进行掠夺性的开发,各种合法、非法矿井遍布辖区,涉及矿产资源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涌入法院,近期又因政策因素致使大多数煤矿被关停,因此大量的死账、呆账出现,法院执行极为困难。

从主观上讲:

1.执行队伍力量不足。我院执行局除去领导及内勤,实际只有4名执行员和4名书记员,而去年全年办案达503件,案多人少的压力一直存在;同时,部分执行人员业务水平不足,执行能力、执行技巧欠缺,面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困难,不主动进取,不愿穷尽执行手段,肤浅地进行财产查询后便予以结案,没有深挖当事人背后的家庭、社会关系,未能施加足够压力。

2.财产查控技术落后。目前,我院执行局除利用刚刚开通的全省查询平台外,尚无其他便捷、高效的查询手段。并且,省法院开通的网络查询平台只能对银行存款进行调查,对于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注册、房屋等财产无法查询,导致法院执行调查困难。

3.法律调节手段滞后。法律的制定、实施、废止总是滞后于新情况的产生。我院一些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类案件均发生在公司与自然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这些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具有近亲因素,不仅开设有公司账户,股东个人账户也参与公司经营之中,公、私账务不分,打法律的擦边球,违背《公司法》的规定及财务制度,致使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为法人单位的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但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无实体法可引用,而程序法现仅有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最高院执行规定等少数法律、司法解释,难以满足民间借贷类案件执行中日新月异的新情况。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防范意识。法院联合有关司法部门定时定期地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宣传形式可以多样化,如街头宣传、送法下乡,开展法律讲座,组织民众参加庭审活动,通过对群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以增强其法律保护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使借款人在自己合法权利受理侵害时,能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有效保护。通过普法,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借款时,出借人应注意考察借款人的诚信情况及资产状况,积极引入第三方担保借款的机制,多采用抵押、质押、留置等保证措施,以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实现。在诉讼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对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要认真、及时调查,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二)加强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违法行为。目前,民间借贷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若遇到有证据证明发放高利贷的、有非法集资嫌疑的,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涉及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该类案件的顺利解决,仅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必须在党委的主持领导下,公检法三家通力配合,同时在政府群工、信访部门的协助下,做好被告害人的安抚工作,顺利、平稳解决案件及案件背后的社会难题。

(三)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公民自觉还款意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诚信度的缺失,许多借款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恶意借款,或是自己虽有还款能力而拒不还款。因此,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借款人的自觉还款意识,从而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加大舆论监督,及时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物质保障,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和公告、布告的形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压缩“老赖”生存空间。

(四)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简单,所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较高,而判决结案的则90%以上是缺席判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与重点在于执行。只有执行到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多种保全措施,对某些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裁,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际意义上的保护。结合山区实际,建议在各个乡镇增设执行联络员。并将其纳入人民陪审员的范畴内,以便人民法院更加及时、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

(五)及时出台“强制执行法”,并且修改我国《刑法》第313条。建议延长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期限,加大打击力度。现行我国《刑法》第313条规范不够详细、具体,法院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在社会上形成打击拒执罪的良好氛围。我院近3年来只有1名因拒执行为而入刑的被执行人。

(六)增强与申请执行人的互动。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互动的良好平台,及时沟通、交流被执行人的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民间借贷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比较熟悉的当事人之间,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社会关系了解较多,对其无法通过法院常规手段查控的财产了解较为清楚。建立这样一种迅捷的交流平台,能使法院执行行为有的放矢,节约执行力量。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