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达州市兢兢业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毛希贵:
本院执行的袁海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袁海损失93735元及诉讼费用、执行费等。现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东:
本院执行的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等。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