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苟伟、谢元静:
本院执行的顾万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顾万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执行费等。现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们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兰:
本院执行的何正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正平借款55200元。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兰:
本院执行的李兴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兴长借款本息72600元。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明:
本院执行的张政忠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41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政忠劳动报酬7000元及诉讼费用、执行费等。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常七、王小兰:
本院执行的刘成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成新借款本金340000元及逾期利息。现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常七、王小兰:
本院执行的刘成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成新借款本金38000元。现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国兵:
本院执行的钟守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钟守义借款20000元。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蒲开祥:
本院执行的王守培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万源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守培损失39076.50元。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喻如军:
本院执行的王前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8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前举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平:
本院执行的谯吉三与你欠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万源法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谯吉三欠款本金11759元及利息1300元。现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限你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作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