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5月30日9点30分
开庭地点:万源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员:高 伟
书记员:游程任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证明。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敲击法槌)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唐兴云诉被告唐令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唐兴云,男,1963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孝梅,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系原告女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咏梅,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令强,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贤钊,万源市大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原、被告对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的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高伟独任进行审理,书记员游程任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及《举证通知书》?
原:收到。
被:收到。
审: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中已明确交代清楚,庭审中不再交代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8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庭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其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代:宣读起诉状(过程略)。因为原告年纪大了,开始写诉状的时候,他记的时间有误差,我们诉状中的时间更改为二零一八年元月十五日结束的,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宣读答辩状,详见卷内答辩状。
审:由于本案的原被告进行了陈述和答辩,本庭为了双方当事人有序的发表辩论意见,法庭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归纳:
一、原被告形成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追索劳动报酬还是劳动合同纠纷?
二、原被告双方在陈述过程中按天数计算,原被告数额不一致,原告的待遇标准是多少?
三、案涉的欠条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辩称了条子是原告找他要债的时候,是被迫写的。
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上三个焦点发表辩论。
审:双方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中间过程略)
审: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你们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
被:不同意。
审:既然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本庭在庭上就不再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原: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听清楚了。
原代:听清楚了。
被:听清楚了。
被代:听清楚了。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唐兴云诉被告唐令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