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合伙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6月14日 上午10时00分
开庭地点:万源市人民法院罗文法庭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员:曾上峰 书记员:黎仕林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因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 以罚款、拘证明。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请座下。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蔡云华诉被告苏正斌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蔡云华,女,生于198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苏正斌,男,生于198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根据案情可以分别适用普通或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曾上峰进行独任审理,书记员黎仕林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
原:收到。
被:收到。
审:诉讼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已在《诉讼须知》中已明确交代清楚,庭审中不再交代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审: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委托代理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强,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8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其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
审:原告本人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1、我是被骗进去的,不是合伙的。2、账务我不承担。
(中间过程略)
审: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意见。
原: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方有无最后陈诉意见?
被: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法院宣布判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宣判,一种是当庭宣判,本案以本院的书面判决书为准。原告还未交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未在7天之内缴纳诉讼费,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该校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