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笔录
案 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18年6月21日
开庭地点:万源法院324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审判长:龚家福
人民陪审员:李玖祥
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赵刚
书:本案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按指定位置就座。
收缴传票和出庭通知书。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14条、第17条、第19条和第20条之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
三、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乱扔果屑;
六、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八、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及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情节轻微的,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按指定到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开庭。
审:(敲击法槌)万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邓红军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刘文祥、胡平、李元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今天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审:审核双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邓红军,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1:陈一春,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2:邓茂林,男,生于1950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李元成,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审:原告,你对今天被告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你对原告今天的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审查,原、被告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出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41条及第136条规定,本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万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龚家福、陈磊、人民陪审员李玖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刚担任庭审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得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审: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
原:收到。
被:收到。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64条之规定,现在宣布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庭认为应该在法庭上向当事人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本案无关的,本案不作调查。先由原告或者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本庭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列举证据。
原代:宣读《起诉状》(详见起诉状),原告申请撤回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刘文祥、胡平的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被告李远成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刘文祥、胡平的起诉。因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需要相应的答辩期及举证期?
被:不需要。
审:请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在2017年10月28日请的挖机装泥土,邓红军的车门无法关上就喊挖机帮忙顶一下,他手指还在车门里面就把手指顶断了,当时我就把他送到黄钟中心卫生院的,花了10000元。我们都是为公司做活路。
(中间过程略)
审: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你们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在庭后再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有无最后陈述意见?
原: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审:本案采用定期宣判,判决内容以本院的判决书为准。
审: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由书记员全部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应核对笔录,核对笔录无误后应签字或捺印,拒不签字或捺印的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审: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