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2月8日下午4时许,原告游客李某在四川省万源市八台山景区滑雪场被其他游客意外撞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第九根肋骨骨裂。事发后,八台山景区工作人员将伤者李某送医治疗。李某于2017年3月6日出院,医院建议其出院休养3-7月。出院后,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2017年4月14日,李某以八台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到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营养费2万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合计19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其下设的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认为,作为从事娱乐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景区购票游览,双方在行为上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景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八台山风景区内开设滑雪项目,来身就系一项较具危险的娱乐项目,其未在滑雪场周围设置隔离防护栏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其他游客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虽系参与该滑雪项目的其他游客撞伤原告李某,被告景区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但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该滑雪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既而远离该区域,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635元,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因其未能对景区内游客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承担相应的民事平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防止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等。
此外,游客在景区内游玩受伤系多发、频发的侵权责任案件,该案依法审结后,万源市人民法院向被告景区提出如下司法建议:一、加重景区工作人员安全保障意识培训,排查景区安全隐患;二、建议景区为游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转移经营风险,促进当地旅游业健康发展。
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
附件: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川1781民初534号
原告李梅,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万白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系该公司代总经理。
原告李梅与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635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18290元外,还应支付原告29345元(此款定于2017年4月22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计495.50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覃 茜
审 判 员 张 清 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