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饮用水源 环境污染 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347国道改建项目过程中,对所属建设工地的柴油未使用专用库房储存,致柴油泄漏渗入河道污染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使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源取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案件索引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2017年3月30日)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2日,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签订了347国道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347国道改建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的2016年11月初,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347国道改建项目K16-K13段河道清淤负责人王文成及在该项目从事沙石运输业务的唐大干(未与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在万源市梨树乡荆竹坝组40号田应芳房屋旁设置储油罐两个,用于为施工车辆供油。同月15日,王文成对外联系购买柴油19吨,由出售方运送至该两储油罐内贮存。16日凌晨,因唐大干储油罐柴油泄漏2吨,致柴油通过地表渗漏至后河即万源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造成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0小时50分。万源市环境保护局接举报后,于同日11时50分对涉争贮油罐现场及邻近河道柴油渗漏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万源市环境监测站亦于同日分5次对万源市后河偏岩子(小地名)一级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其中三次测得偏岩子地表水石油类测量质分别为3.43、0.14、0.19,均超过≤0.05的标准限值。21时至22时的两次监测,未检出石油类含量。万源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初步核实审查,于同年12月4日立案登记,并向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同意万源市环境保护局的拟处罚意见。同月8日,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川环法万源罚字【2016】A-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十六万元;并在“G347长石至川渝界升级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改正其违法行为;于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于同日向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万源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及风险评估报告。
同时查明: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347国道改建项目已进入扫尾阶段。
裁判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川178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判决如下: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川环法万源罚字【2016】A-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理由
万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一款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系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被执行人江西省涌畅公司在承建347国道改建项目过程中,对所属建设工地的柴油未使用专用库房储存,致柴油泄漏渗入河道,污染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使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源取水中断长达10小时50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据及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听证陈述在卷佐证。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结合其承建项目接近尾声的客观实际,为避免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先予强制执行川环法万源罚字【2016】A-9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准许。
案例注解
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1、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首先被执行人江西江西涌畅公司未使用专用库房储存,致柴油泄漏渗入河道,污染万源市城区饮用水水源。该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调查笔录在卷佐证,其违法事实清楚。于此同时,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江西涌畅公司听证权利、履行事先处罚告知义务,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在行政程序中应享有的权利得到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的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处罚,法律适用正确,故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应予确认。其次,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万源市主城区饮用水源中断达十余小时,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社会影响恶劣;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虽尚在被执行人江西涌畅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但该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接近尾声,如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立案审查,可能出现到期后无法执行的情况,且从维护公众权益的角度出发,先予强制执行能够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在认真审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后,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较好地使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避免该案的不当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